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庞淑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张淑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淑兰与被执行人张淑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