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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执251号

庞淑兰与张淑兰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庞淑兰;张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庞淑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张淑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淑兰与被执行人张淑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