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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行审61号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许友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许友才;陈红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83行审61号 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卫良,局长。 被申请人许友才,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申请人陈红娜,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东阳市。 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被申请人许友才、陈红娜作出东计生征字(2018)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许友才社会抚养费76100元,征收陈红娜社会抚养费76100元,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152200元。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健康局于同日向被申请人许友才、陈红娜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东计生征字(2018)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

人民陪审员  葛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