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116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飞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兰秀路。法定代表人陈国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8]4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白德勇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