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辉,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民,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魏明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上诉人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文到庭,但是未提交二审委托代理手续,经本院催促,在限定时间内仍然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上诉人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上述行为应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信阳华申膨润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巍
审判员 胡晓峰
审判员 周振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仪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