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刑更216号罪犯黄克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万源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克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一十四万一千五百四十七元六角八分予以没收,返还万源市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刑期自2015年6月9起至2026年5月7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川17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6年8月2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应于2026年5月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黄克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黄克成减刑案建议降低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克成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包夹监控的劳动中,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违法所得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克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跃
审 判 员 王忠竹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