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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7民初870号

杨立军与肖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立军;肖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870号

原告:杨立军,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宾,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9×××××××× 原告杨立军与被告肖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杨立军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杨立军负担。

审判员  孟寅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