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870号
原告:杨立军,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宾,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9×××××××× 原告杨立军与被告肖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杨立军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杨立军负担。
审判员 孟寅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