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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613号

杜某杜某杜某与王某王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某杜某杜某;王某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613号

原告:杜某杜某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牛某牛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王某王某。

原告杜某杜某杜某与被告王某王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杜某杜某杜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杜某杜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杜某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杜某杜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