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613号
原告:杜某杜某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牛某牛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王某王某。
原告杜某杜某杜某与被告王某王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杜某杜某杜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杜某杜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杜某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杜某杜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