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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09民初651号

石秀东与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秀东;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09民初651号

原告:石秀东,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法定代表人:许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中央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照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秀东与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石秀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秀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苏里

人民陪审员  闫香莲

人民陪审员  陈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