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09民初651号
原告:石秀东,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法定代表人:许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中央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照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秀东与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石秀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秀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苏里
人民陪审员 闫香莲
人民陪审员 陈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