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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11执179号之一

丁健与被执行人邓润孩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健;邓润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311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健,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荫营镇西落茹堰村。

被执行人:邓润孩,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河底镇邓家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健与被执行人邓润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润孩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润孩在招商银行6214833115323951_20001账户内银行存款10138元(含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学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执行员  潘晓军

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