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终1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波,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陈波之父),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谢明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林,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柯昌武,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上诉人陈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柯昌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9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波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刘慧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