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830执150号之五

董换立与卫亚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换立;卫亚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30执1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董换立,男,194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X县X乡X村**,农民。

被执行人:卫亚民,男,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X县X乡X村人,农民。 关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卫亚民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88元,现因执行完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卫亚民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青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