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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执恢125号

刘宗耀与董根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宗耀;董根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恢125号 刘某某、董某某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董某某来履行案件款66404.9元,执行费896.0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受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董某某来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