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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执164号

潘延成与任占利其他案由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潘延成;任占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7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潘延成,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任占利,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延成与被执行人任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任占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占利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潘延成借款24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19日支付申请人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7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