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3民初114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7门。
负责人:王丽,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景琦,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戚海超,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646617606。
法定代表人:栗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戚海超、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海超、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戚海超、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