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240号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72048660W。
法定代表人:陈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红永,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乾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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