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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7民初1240号

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红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红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240号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72048660W。

法定代表人:陈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红永,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乾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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