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郧县农业银行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84655264。
法定代表人:王显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组织机构代码:182263556。
法定代表人:王士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盛宝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龚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080383。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士友,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龚万秀(系王士友妻子),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王震,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盛宝林实业有限公司、王士友、龚万秀、王涛、王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盛宝林实业有限公司、王士友、龚万秀、王涛、王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庹明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