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5民初1227号
原告:赵友江,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祁德奎,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赵友江诉被告祁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3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友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赵友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秋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梦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