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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5民初1227号

1227赵友江与祁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友江;祁德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5民初1227号

原告:赵友江,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祁德奎,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赵友江诉被告祁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3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友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赵友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秋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梦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