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民初232号
原告:陈秀琨,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茹庆恩,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王中正,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园,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25486W
负责人:和胜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慧,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琨诉被告茹庆恩、王中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陈秀琨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秀琨负担。
审判员 吕惠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