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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执83号

李晓育、山东三立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晓育;山东三立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83号申请人李晓育,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申请人山东三立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18)第26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三立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加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井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