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83号申请人李晓育,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申请人山东三立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18)第26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三立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加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井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