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5民初354号之五
原告:潘五跃,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申,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潘五跃与被告张海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潘五跃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五跃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五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潘五跃负担。
审判员 姚万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娜平
书记员齐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