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35民初354号之五

潘五跃与张海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五跃;张海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5民初354号之五

原告:潘五跃,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申,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潘五跃与被告张海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潘五跃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五跃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五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潘五跃负担。

审判员  姚万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娜平

书记员齐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