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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2执2589号

杨正兴与戴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正兴;戴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2执2589号

申请执行人:杨正兴,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戴建兴,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申请执行人杨正兴与被执行人戴建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戴建兴支付杨正兴劳动报酬1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元。因被执行人戴建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正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建兴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3.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建兴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建兴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戴建兴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6.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建兴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戴建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