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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5318号

陈彦昌、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彦昌;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彦昌,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姚松要,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婉,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彦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5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彦昌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彦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彦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彦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凯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彬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