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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执903号

孙凤华与王旭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凤华;王旭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903号

申请人:孙凤华,女,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通榆县小城花园******东。

被执行人:王旭博,女,1976年8月11日生,,住通榆县实验家属楼****东关于孙凤华与王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凤华根据生效的(2018)吉082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宫庆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景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