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02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金波,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济宁市邹城县,住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金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金波于2018年9月12日14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K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74号楼和68号楼之间挪车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派出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联系交警将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包金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37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金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包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包金波在环翠区古陌路74号楼307室其父母家中吃饭并饮酒。当天14时50分许,被告人包金波到楼下持证驾驶鲁K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其它车辆挪车让路,并行驶到附近古陌路68号楼的大桶水经销店退水桶,因与店主发生争执,被推倒在地,被告人包金波遂打电话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包金波有酒后驾车嫌疑,联系交警到场将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包金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37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金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金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金波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金波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包金波驾驶车辆在开放小区挪车、近距离行驶,情节较轻,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金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李 海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