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1357号
原告:袁其明,男,194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孙广续,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徐军红,男,1968年6月1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杨建设,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袁来勇,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袁其明诉被告孙广续、徐军红、杨建设、袁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