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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民初1357号

袁其明与孙广续、徐军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其明;孙广续;徐军红;杨建设;袁来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1357号

原告:袁其明,男,194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孙广续,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徐军红,男,1968年6月1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杨建设,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袁来勇,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袁其明诉被告孙广续、徐军红、杨建设、袁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