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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539号

常华中与杨柳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华中;杨柳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539号

原告:常华中,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杨柳旺,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常华中与被告杨柳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常华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华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常华中负担。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