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539号
原告:常华中,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杨柳旺,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常华中与被告杨柳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常华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华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常华中负担。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