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4民初1180号
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东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6240676P(1-1)
法定代表人:李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淼,女,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淼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