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597号
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现曙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谭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建忠,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