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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2127号

2127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建、曹瑞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建;曹瑞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127号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曹瑞丽,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曹瑞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2019年3月18日,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