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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125号

张晓燕与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燕;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125号申请人张晓燕,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晓冬,系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

申请人张晓燕与被申请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晓燕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民委员会名下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农业经营管理站的35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旗内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16302140128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民委员会名下在在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农业经营管理站的35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张晓燕名下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旗内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16302140128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俊海

二O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