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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2203号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与许爱英、胡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许爱英;胡本方;胡本磊;韩荣粉;李先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2203号

原告: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新习集。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委托代理人于宝红,濮阳市黄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爱英,女,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胡本方,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许爱英的丈夫。

被告:胡本磊,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韩荣粉,女,汉族,1961男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李先亮,男,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诉被告许爱英、胡本方、胡本磊、韩荣粉、李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迎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