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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刑附民执字第1-1号

肖某、肖昌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肖某;肖昌文;陈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刑附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96年8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肖昌文,女,1986年10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一峰,男,1961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肖昌文与被执行人陈一峰的刑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一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一峰在银行及提取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维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