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刑附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96年8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肖昌文,女,1986年10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一峰,男,1961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肖昌文与被执行人陈一峰的刑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一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一峰在银行及提取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维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