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56民初578号

周小星与吴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小星;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578号

原告:周小星,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吴兵,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周小星诉被告吴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周小星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周小星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代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