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578号
原告:周小星,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吴兵,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周小星诉被告吴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周小星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周小星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代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