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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民初306号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明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306号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法定代表人袁庆雷,系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阳,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蔡晓娜,女,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广东深圳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严明友,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明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19日以原告需完善本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周昌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