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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恢116号

张国南、陈现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南;陈现福;崔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南,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陈现福,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崔发秀,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南与被执行人陈现福、崔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