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806号
原告:王刚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王秀武,男,汉族,1984年3月8日生,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刚强与被告王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刚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即470元、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990元,由原告王刚强负担。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