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1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
负责人:李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冰,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常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李常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常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岩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