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汉族,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住荣成。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保全查封的姜某位于威海经区室房产系轮候查封,现该房产已由首封法院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人系抵押权人,并向首封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㈠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鲁1092执7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志刚
书记员 周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