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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2执753号

林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汉族,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住荣成。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保全查封的姜某位于威海经区室房产系轮候查封,现该房产已由首封法院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人系抵押权人,并向首封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㈠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鲁1092执7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志刚

书记员  周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