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808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
被告:全毓根,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毓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