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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刑更381号

王少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381号 罪犯王少杰,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闽04刑更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3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至2018年12月累积考核分2985.5分。2017年1至2018年12月累积考核分3417.5分,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少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