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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24执保25号

陈海贤、董秀梅与被潘维彬、龙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贤;董秀梅;潘维彬;龙国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2424执保25号

申请人:陈海贤,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

申请人:董秀梅,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

申请人:潘维彬,男,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东光镇。

被

申请人:龙国红,女,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东光镇。申请人陈海贤、董秀梅与被申请人潘维彬、龙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海贤、董秀梅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维彬、龙国红所有的房屋,并提供董子微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吉242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3月18日在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封了被申请人潘维彬、龙国红共同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查封了董子微所有的提供担保的房屋(房产证号:汪房权: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2019年3月18日在汪清县东光镇房产所查封了被申请人潘维彬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东光镇房权证字:东光镇房权证字第**至此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吴德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