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2424执保25号
申请人:陈海贤,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
申请人:董秀梅,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
申请人:潘维彬,男,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东光镇。
被
申请人:龙国红,女,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东光镇。申请人陈海贤、董秀梅与被申请人潘维彬、龙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海贤、董秀梅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维彬、龙国红所有的房屋,并提供董子微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吉242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3月18日在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封了被申请人潘维彬、龙国红共同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查封了董子微所有的提供担保的房屋(房产证号:汪房权: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2019年3月18日在汪清县东光镇房产所查封了被申请人潘维彬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东光镇房权证字:东光镇房权证字第**至此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吴德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