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746号
原告:崔毅,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徐建,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崔毅诉被告徐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崔毅以被告徐建已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崔毅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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