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6号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29891.75元,执行费34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受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