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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民抗1号

徐红丽、张学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红丽;张学兰;赵国辉;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民抗1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红丽,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无业,现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亮,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兰,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星,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国辉,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银行员工,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九飞,女,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申诉人徐红丽与被申诉人张学兰、赵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葫检民(行)监[2018]211400001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红梅

审判员  唐铁刚

审判员  薛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群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