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2民初180号
原告:张莉,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十堰市,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显林,男,1954年3月8日生,系张莉父亲,住老河口市巴黎都市,
被告:襄阳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沈兴海,系该公司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何普,系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莉与被告襄阳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莉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
审判员 代红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瑞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