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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财保97号

耿黛与孙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耿黛;孙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耿黛与孙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耿黛,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林,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耿黛与孙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林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7221、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1328中的存款共计117750元。现耿黛以与孙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林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7221、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1328中的存款共计11775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