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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5执恢210号

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张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张子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5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陈功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野,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子勇,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子勇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阳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阳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子勇向原告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111.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子勇向原告武汉市正福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以192,111.20元为标的,从2009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案件诉讼费5,808元,由被告张子勇负担。本案执行费2,869元,由被执行人张子勇负担。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以上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