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9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惠泰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锦颢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约定自行履行完毕,因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故不收取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吉019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