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9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
负责人:兑占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忠,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该支行职工。
被告:吴志广,男,汉族,1995年10月16日出生,住南乐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与被告吴志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志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志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