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81执775号之一

常建生、程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建生;程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建生,男,1962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程清,女,1969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常建生与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清在中国银行2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来源:百度“”